根据《青岛市供热条例》规定,经测定,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,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,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,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。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,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。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,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: 1.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℃、低于18℃的,退还热费的20%; 2.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℃、低于16℃的,退还热费的50%; 3.供热温度低于14℃的,全额退还热费。因用户遮蔽散热器、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,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,责任由用户承担。 02退费依据 供热期间服务人员入户测温,双方在《测温单》上签字确认。供热结束,供热单位依据《测温单》和停热记录,核算后退费。 03退费时间 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汇总,至六月三十日前办理完退费。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 04退费通知 如有退费,我们将通过电话、退费温馨提示短信、入户、张贴通知等形式进行有效通知,也可通过物业或小区居委会、楼长等协助通知的方式提醒您办理。 05退费方式 1.银行卡退费:用户可通过“青岛能源集团”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,实现线上办理。在收到您提供材料后,5个工作日将退费金额转入您所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。 2.核减退费:由供热单位核减第二年热费的方式退还用户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